※釋經筆記:
「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」在猶太教傳統上認為亞伯拉罕的行為完全正直,儘符合公義,甚至無須悔改。許多猶太教拉比甚至教導亞伯拉罕的信是一種「功勞」(功德),這讓他在神面前「有權可主張」為義,這也讓神賜給他的福蔭庇及後裔。但羅馬書四2節則強調「在神面前並非如此」(直譯),因為人被稱義,完全是白白的恩典,「信」是全然交託,所以毫無「功勞」可言。
※信息綱要:
㈠行為有工價是神的公義﹙4,路十7,提前五18﹚
㈡但工價卻無法換取救恩﹙1~3,5﹚
㈢有救恩就不再羨慕工價﹙6~8﹚
㈣順服才能活在恩典之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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